娱乐经营单位审核公示
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对叙永园威娱乐有限公司予以初审,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现予以公示。
单位名称:叙永园威娱乐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叙永县叙永镇环城中路201号永宁汇8号楼裙第3层9,10,11,12,13,14号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游艺娱乐活动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情况 | ||||
类别 | 姓名 | 性别 | 户籍或国籍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 | 潘伟 | 男 | 四川叙永 | |
主要负责人 | ||||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一、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因卖淫、嫖娼曾被行政拘留的。
三、公示情况
公示地点:叙永县叙永镇环城中路201号永宁汇招商中心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1月6日(十个工作日)
四、受理情况
受理电话:0830-6241029
受理人姓名:张杰
地址: 叙永县新区便民街24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邮编: 646400
叙永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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