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叙府复决字〔2022〕20号

来源:叙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19 10:03:18 浏览次数: 【字体:

叙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叙府复决字〔202220

 

申请人:蔡文贵,男,汉族。

被申请人:叙永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温国平,局长。

第三人:王荣生,男,汉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422日作出的叙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叙公(观)行罚决字2022485)不服,于20225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因案情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延长30日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叙公(观)行罚决字20224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事实不清漏掉共同侵害人为共同违法人,将叙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叙公(观)行罚决字2022485号变更第三人、刘飞虎及另外一个漏掉人一同处罚。

申请人称:案件事实不清,漏掉共同参与人、辅警也参与谋划行为,应依法严惩,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的《叙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叙公(观)行罚决字〔2022485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答复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辖区范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主体合法,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202241221时许,叙永县公安局观兴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于当日受案,2022412日,答复人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派办案民警进行调查。经调查,认为第三人有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应当对其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观兴派出所于2022419日告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第三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24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第三人签收。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处罚程序的规定。 三、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经查明,第三人202241218时许查看孟信美手机时,发现孟信美与其情人协商好于当日21时许外出。后第三人202241220时许,在其位于叙永县观兴镇山关村1组瓦窑田(小地名)的住宅附近时发现孟信美和他人夜间外出,第三人误以为骑摩托车的人系孟信美的情人,故在孟信美搭乘蔡文贵驾驶的摩托车时,用一根竹竿将摩托车拦下,后用该竹竿将蔡文贵、孟信美打伤。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蔡文贵的陈述、证人孟信美、刘飞虎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接处警现场照片、叙永县人民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四、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恰当。答复人经过依法调查,查明第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第一款规定,答复人违法行为人第三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恰当。申请人蔡文贵对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1、本案违法行为人第三人陈述,是其一人持竹竿对蔡文贵进行殴打。证人孟信美证实其丈夫第三人持竹竿对蔡文贵进行殴打,第三人持竹竿对蔡文贵进行殴打过程中,致其左侧眼角受伤,第三人还踢了蔡文贵的左腿一脚。现场除了第三人、蔡文贵、孟信美三人外,没有其他人在,只有第三人动手殴打蔡文贵。证人刘飞虎证实接到其老婆电话后赶到现场,看到蔡文贵和孟信美受伤,除了第三人、蔡文贵、孟信美外,还围了很多人。本案受害人蔡文贵陈述,有两个人对其进行殴打,一个是第三人持竹制棒棒,另外一个不认识的男子持一根木棒棒,对蔡文贵的头盔打,将其打到在地后仍对其头盔打,将其头盔打烂。现场的三人中,除了蔡文贵一人的陈述外,另外二人均陈述是第三人一人持竹竿打蔡文贵头部,踢了蔡文贵的左腿一脚。蔡文贵所受伤经叙永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眉弓裂伤,右侧眼周挫伤,左下肢皮肤软组织挫伤。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现场还有一名男子,持木棒棒对蔡文贵头部进行殴打。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不存在漏掉共同违法人。2、本案证人刘飞虎系第三人姐夫,到现场是接到其妻子电话,要求刘飞虎到现场看看情况。刘飞虎为河坝村村辅警,工作职责是协助派出所到河坝村开展工作,不参与案件办理。刘飞虎到现场是作为亲戚身份到现场了解情况,不是作为辅警身份,按照派出所指派到现场出警。第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答复人依法对其作出了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不存在偏袒第三人至于申请人认为刘飞虎共同参与人,策划、指使是申请人的主观臆断,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叙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叙公(观)行罚决字(2022)485)主体合法,没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恰当,不具有可撤销的法情形,申请人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蔡文贵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蔡文贵为叙永县观兴乡河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日常跑摩的。第三人王荣生为叙永县观兴乡关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人王荣生202241218时许查看孟信美(其妻)手机时,发现孟信美与其情人(曾明平)协商好于当日21时许外出。第三人20时许在其位于叙永县观兴镇山关村1组瓦窑田小地名的住宅附近发现孟信美和他人夜间外出,第三人误以为骑摩托车的人系孟信美的情人曾明平,故在孟信美搭乘蔡文贵驾驶的摩托车时,用一根竹竿将摩托车拦下,后用该竹竿击打蔡文贵以及孟信美的头部,造成孟信美左侧眉弓处挫伤,并将蔡文贵打倒在地上,其驾驶的摩托车也倒在地上。后第三人又继续用竹竿击打蔡文贵的头部,造成其右侧眉弓裂伤,右侧眼周挫伤,并将蔡文贵戴的头盔打落在地。蔡文贵起身欲跑离现场,第三人便追逐上前踢了蔡文贵左腿一脚,造成其左下肢皮肤软组织挫伤。随后刘飞虎(第三人姐夫)因接到其妻子电话赶到现场,赶到后不久周围群众聚集现场。

20224122101叙永县公安局观兴派出所第三人报警,民警接警后出现场,同日观兴派出所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指派办案民警进行调查。2022412日,观兴派出所分别对第三人、孟信美进行询问,并作询问笔录。2022414日,观兴派出所对蔡文贵进行询问,并作询问笔录,蔡文贵称除第三人外,还有一名共同侵害人与第三人一起对他实施了殴打。2022419日,观兴派出所分别对第三人、蔡文贵、刘飞虎进行询问,并作询问笔录,蔡文贵仍称有两人共同对他实施了侵害行为。刘飞虎称其是接到妻子电话说孟信美被人拉了才赶到现场。2022419日,观兴派出所告知违法行为人第三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2422日,叙永县公安局作出《叙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叙公(观)行罚决字(2022)485,决定违法行为人第三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第三人并签收。因疫情影响暂缓执行对第三人的行政拘留。申请人不服,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漏掉共同侵害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第三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叙永县,被申请人叙永县公安局对第三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第三人王荣生故意殴打申请人蔡文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本人也认可该事实,被申请人根据该规定对王荣生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还存在另一名共同侵害人对其实施殴打行为的复议理由。综合全案来看,除了申请人自述外无任何证据佐证这名共同侵害人的存在,同时申请人身上的伤与第三人、证人的口述基本相符,难以认定共同侵害人的存在。申请人如果后续发现有该共同侵害人存在的线索,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时就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被申请人20224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叙公(观)行罚决字〔2022485号)而言,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正当,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该决定内容也并无异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2422日作出的叙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叙公(观)行罚决字2022485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2422日作出的叙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叙公(观)行罚决字2022485

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28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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