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叙府复〔2025〕155号
申请人:卿某,男。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
被申请人: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叙永县叙永镇盛世华都11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张娅,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向叙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21日予以受理,于2026年1月8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行政机关追究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叙永县两河孟家桃片一事,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行为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最迟35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于举报是否立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通过收件的方式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2025年9月17日,通过座机拨打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受理其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到被投诉举报商家叙永县两河孟家桃片处调查核实。经核查,商家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该商品有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但商品标签不符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故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责令商家改正,给予警告。在举报核查过程中,因情况特殊,未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于2025年10月26日,通过座机拨打申请人电话,但申请人并未接听,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寄件方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在受理此次投诉举报中,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治理暂行办法》要求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我局现场核查商家销售的产品属于食品小作坊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不规范,《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商家改正,给予警告。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是叙永县两河孟家桃片,调查发现申请人购买桃片的实际生产商为叙永县孟成华桃片厂,为了便于申请人理解,被申请人在回复时统一以“叙永县两河孟家桃片”答复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处理,被申请人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告知申请人举报线索的处理结果,不存在申请人认为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书》,载明:“……被投诉人及其诉求:我在拼多多app购买到枣庄承瑞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善南街道善南东路666号-3)销售叙永县两河孟家桃片(叙永县叙永镇西外新街36号(农资宿舍2单元1楼))生产的桃片配料表不全、标注的营养丰富无依据、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格式规定、保质期不真实,损害本人财产权利现请求贵单位联系被投诉人调解解决争议依法退款并赔偿奖励……”。2025年9月9日,被申请人签收前述邮件。同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分别进行处理,形成YNT-2025-09-09-1号《投诉登记表》和YNJ-2025-09-09-1号《举报登记表》,并于2025年9月17日通过办公电话拨打了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2025年9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法经审批后决定延长案件线索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2025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被投诉举报商家即生产商叙永县孟成华桃片厂(店名:两河孟家桃片)处开展调查核实,现场查见被投诉举报商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载明:“……2.当事人店铺内陈列有四种口味的桃片,其中玫瑰味外包装上显示配料:优质糯米、白砂糖、麦芽糖、核桃仁、蒲城干桂花、食用猪油、大豆油等;椒盐味外包装上显示配料:优质糯米、白糖、核桃仁、鲜猪油、桂花糖、蜜糖等……”。关于投诉事项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终止调解;针对举报处理,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商家生产的桃片未表明配料表信息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作出叙市监当罚〔2025〕YN10-23-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投诉举报商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2025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办公电话拨打了申请人电话,申请人未接听。2025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载明:“1.您于2025年8月19日在抖音平台名为‘ZHIFAN饮品旗舰店’的店铺购进‘四川特产两河桃片’1份,备注信息为:两河孟家桃片2盒软甜2盒脆礼盒装0.01kg。该商品的生产商为叙永县两河孟家桃片,商家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该商品有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该商品标签不符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商家改正,给予警告。如您对我局作出的处理有任何异议,可在收到本回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叙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您的投诉由于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您的电话,您均未接听,由于您未提供能与您联系的电话号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您的权益”。2025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0日签收。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工作,有权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于2025年10月28日作出《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商家调查处理结果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但在告知书中未明确载明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程序规定以本单位名义通过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无法证明其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