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叙)文综罚字〔2026〕1号

来源: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6-03-23 16:40:01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叙永县滚石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10524MA66LFGT**)

法定代表人:何*

住所:叙永县新区鱼凫古街永宁新城3号楼

你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期间存在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期间违法所得6172元,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叙永县公安局关于叙永县滚石娱乐有限公司(滚石KTV)有关事项的提示函》,我局发现2025年11月7日在叙永县滚石娱乐有限公司从事有偿陪侍的4名人员未满18周岁;经向公安部门提取案卷资料及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允许4名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取证图片6张;

2.《娱乐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况截图2张;

3.叙永县公安局《询问笔录》7份、户籍证明4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图1份、取证图片14张;

4.《滚石ktv营业收入情况说明》(附报账截图)1份;

5.叙永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

7.当事人《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6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叙)文综罚告字〔2026〕1号,依法履行了事先告知,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及依据,并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至今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期间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期间违法所得6172元;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允许4名未成年人进入在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服务,其行为属于“打击整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整治范畴,对维护合法有序的文化市场经营秩序产生负面影响,有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一行政区域对违法行为相同、相近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的规定,结合《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参照近年同类案件的处罚额度,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现对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期间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取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172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柒拾贰圆整);

3.罚款30000元(大写人民币万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缴款编码到《四川省通用电子发票缴款通知书》提示中的相关银行柜台或者通过支付宝、网上银行端、手机银行端、网点多媒体智能终端等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叙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叙永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6年3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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