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叙永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叙府发〔2021〕5号
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叙永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各相关企业:
《叙永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7届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叙永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运用,保证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散装水泥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叙永县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叙永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叙永县县城规划区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其他乡镇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第三条 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等县级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建设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泸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取得立项批复文件、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达标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不宜小于20亩,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一体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不宜小于30亩。预拌砂浆搅拌站的湿拌预拌砂浆年产能应不小于20万m³,干混预拌砂浆年产能应不小于30万吨。湿拌预拌砂浆企业应有专用湿拌预拌砂浆生产线,且不得与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混用。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实验室总面积不应少于200㎡,标准养护室面积应不小于30㎡,原材料留样室面积应不小于15㎡。实验室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工作需求,检测设备、设施配置齐全,量程和精度符合要求,且应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使用,运行正常。实验室人员需持上岗证,实验人员不少于4名。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2018)绿色环保搅拌站考核评价的控制项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在厂界四周等环境保护敏感位置安装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监管部门系统,在生产企业重要环节和进出口大门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九条 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体系,配备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及实验人员不得在不同企业兼职;生产企业关键岗位生产人员及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岗位知识;建立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台账,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通过网络管理等现代化手段,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分析、处理企业管理和生产过程出现的问题,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按照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每一批次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性能进行检验,检测结果应作记录存档备查,并出具检测合格证。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制定岗位责任制,落实三级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置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配备各类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每天生产前应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每月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建立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绿色生产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设置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生产管理机构,严格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各项环保保障措施,切实加强企业环境管理,确保除尘、降噪等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定时处理生产场区及周边的固体废弃物,每月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全员环保意识。建立环境保护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车辆运输和现场作业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建立GPS生产调度系统,严格控制车辆的载货总量、车速和行车线路等,并应根据气温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
运输车辆应当有明晰的企业标识,车辆进出厂和进出施工现场应及时清洗,车辆尾部应采取措施防止运输途中“滴、洒、漏、冒”,车辆应随时保持清洁。
预拌混凝土、湿拌预拌砂浆在运输、卸料和作业过程中严禁加水、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预拌混凝土、湿拌砂浆用于工程。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具备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通过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等级标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具备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通过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和使用提供照明、存放位置、水源设施(干混预拌砂浆)等必要条件。施工企业应当根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特点,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安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现场搅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未经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或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并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每年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负责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以及在建工程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施工现场质量的日常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的规划选址指导,负责土地、规划许可等手续的审批办理工作。
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工作,生产环境保护日常监督。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原材料质量控制体系,原材料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县水务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纳入评审范围,未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图纸和预算,不予评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叙永县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洒或运输车辆出入场地未冲洗的行为进行处罚。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配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应的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和拒不整改的企业及时将涉嫌违法线索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运输进行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装载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核定装载量进行标准装载,严禁超载、超限、超速,防止抛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确需在交通管理限制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通行。
第二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搅拌砂浆:
(一)混凝土使用总量200m³以下的;
(二)砂浆使用总量100吨以下的;
(三)施工现场四十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二)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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