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叙府布〔2024〕3号
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有效提升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叙永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
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叙永县主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主城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附图):东至叙永高速路口,南至鱼凫公园城片,西至石盘口(包含川滇黔物流港),北至铜鼓石大桥。界线如下:
东:高速路口直下沿坪上街、三元坝、流沙岩两侧、三友复烤厂至污水处理厂,含东大街小学片、城郊中学片(坪上街正南桥段沿丹山路污水处理厂);
南:商贸城至高速路口,含两侧及汽贸花园片、鱼凫公园城片;
西:永宁车站沿绕城路到水洞子、叙九路、火车站、物流港、火车站进站路、石盘口至商贸城;
北:永宁车站、经321国道至铜鼓石大桥两侧及沿河片。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本县区域内,其他地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驻地;公墓、烈士陵园;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历史建筑区等公共文化场所;商超(超市)、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人群聚集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带、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叙永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对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经叙永县公安局依职权批准后方可燃放。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将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24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叙永县主城区区域图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附件
叙永县主城区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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