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叙永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建筑质量也越来越重视。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建筑产品生产工业化,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改善城市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依据
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2017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公布。该《条例》共3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加强对散装水泥的管理,坚持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2019年10月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发布了《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我县也结合实际制定了《叙永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泸州市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一站一资质原则,且企业生产地址发生变更时应重新登记备案,预拌砂浆企业备案采用一站一备案原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场地面积,产能,相关实验室面积及从业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厂界四周等位置安装扬尘、噪声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监管部门系统,在生产工业重要环节和进出口大门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
(二)生产管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体系,配备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完善应急处理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每一批次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绿色生产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做好车辆运输和现场作业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应用管理。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自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具备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通过备案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实行见证取样复检,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监督管理。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绿色环保搅拌站的要求加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对违法本管理办法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企业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涉及范围
叙永县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
四、执行标准
叙永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四川人大常委会印发《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泸州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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