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叙永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林业和竹业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2-27 17:30:49 【字体:

《叙永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

二、主要内容

《叙永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包含总则、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限定了可以获得政府补偿的致害动物范围。《细则》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第二条具体明确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二)明确了补偿主体。《细则》第四条规定,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明确了补偿范围。《细则》第七条规定了可以取得政府补偿的5种情形,具体包括:从事日常生活和生产的人员在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或者依法履行保护野生动物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对合法圈养的或在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的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造成死亡的;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

(四)明确了补偿标准。《细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额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确定。因误工减少收入的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造成人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造成人员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助实际医疗救治费、死亡补偿金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为上年度全省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失的,损失部分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造成家禽家畜和特种养殖动物死亡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50%。对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圈舍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造成损毁的,补偿修复或者重置金额的50%。为避免或减轻野生动物对公民人身安全威胁,采取应急控制或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损害发生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五)明确了补偿流程:《细则》第十条至十六条规定了实施补偿的基本流程: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补偿申请辖区乡人民政府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组织公示辖区乡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县林业竹业局县林业竹业局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申请的真实性和致害情形,确定损失县林业竹业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建议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相关部门按政府决定落实补偿资金并发放给受害人或其代理人。

(六)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于正在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包括击毙在内的应急控制或紧急避险措施,在此情况下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七)明确了预防措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内主要致害野生动物物种特点,结合区域、季节、人口分布及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必要的预防措施,如改变种植结构、设置围栏、生态移民等,配套预算相关经费,建立长效机制以减轻野生动物危害。对局部成灾物种,可在科学调研基础上,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种群调控措施。

(八)明确了先行治疗和救助。《细则》第十七条规定,野生动物致人重伤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受害人实施紧急医疗救助。辖区医院对受害人的救治采取先治疗后结算方式,不得因治疗费用问题拖延、推诿。因野生动物致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在政府作出正式补偿决定前,受害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依规向县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三、解释单位

叙永县林业和竹业局

解读人:毛小平   联系电话:0830-622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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