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叙永县承接四川省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叙永县承接四川省赋予乡镇县级
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叙府办发〔202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叙永县承接四川省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2021年第17届第9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叙永县承接四川省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
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川办发〔2020〕85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目录〉〈泸州市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15号)精神,为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扎实推进全县乡镇扩权赋能工作,结合叙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助推乡镇提升发展质量、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治理效能,在省、市赋权指导目录范围内,按照“成熟一批、下放一批”的原则,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赋予乡镇,确保赋权事项下得去、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推进基层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承接事项清单
在省、市政府《赋权目录》范围内,县政府明确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各乡镇结合自身管理需求和承接能力,在指导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赋权事项,形成本乡镇承接清单,对因不具备条件,无法承接或承接后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可暂不认领,确保承接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县级相关部门须对各乡镇承接清单,逐项认真研究,明确本行业对各乡镇赋权事项的可行性,确保下得去、有监督。各乡镇承接省政府赋权事项实行“一乡镇一清单”,经县委编办审核、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做好赋权承接工作
各乡镇要将承接的权力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机构,主动与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联系,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赋权事项实施相关文书、流程等内容,提升业务能力,认真行使权力、履行责任。各县级有关部门要做好赋权事项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操作流程标准化等工作,切实加强对乡镇赋权承接工作的指导和帮助,指导各乡镇编制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促进赋权事项顺利实施。
(三)完善乡镇权责清单
各乡镇要将承接的赋权事项纳入本乡镇行政权力清单,逐一明确各项赋权事项的对应责任,纳入本年度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增加,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备案。在承接赋权事项实施过程中,发现“水土不服”的可及时申请按程序调整上收、因工作需要需进一步下放的可按程序申请依法承接。各县级部门不得随意向乡镇转嫁工作任务,确需将省政府《赋权目录》外的行政权力委托乡镇承担的,须充分征求并尊重乡镇意见,并严格审核报批。
(四)优化审批服务和执法
各乡镇对承接的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要求,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对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承接好省政府赋权工作是推进乡镇扩权赋能改革的重要举措,各乡镇、涉及赋权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强能力建设,促进乡镇逐步承接更多的赋权事项。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委编办为推进本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整理形成各乡镇承接省政府赋权事项清单,指导乡镇完善本乡镇权责清单,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跟踪了解乡镇承接赋权事项运行情况。
县司法局负责各乡镇承接赋权事项合法性审查,参与乡镇权责清单编制及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负责科学合理界定县级部门和乡镇各自职权和责任划分。负责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
赋权事项对应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推动赋权事项落实保障方案;开展常态化实战性业务培训指导,确保乡镇在一月内熟悉赋权事项实施相关文书、流程等内容,学会实际操作并开展相关业务;要严格履行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乡镇对自身承接赋权工作负总责,要依法依规、规范行使相关权力,履行承接权力主体责任;负责研究选择承接省政府赋权事项,完善本乡镇权责清单,并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负责便民服务平台、综合行政执法平台标准化建设,做好赋权事项承接运行工作。
(三)严格纪律要求
为确保我县承接省政府赋权事项工作取得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相关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开展不力、落实进度不能如期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叙永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一批)
附件
叙永县赋予乡镇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第一批)
序号 | 领域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承接 主体 |
一、行政征收(3项) | ||||
1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乡镇 |
2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征收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乡镇 |
3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征收 |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 乡镇 |
二、行政确认(2项) | ||||
4 | 农业农村 | 行政确认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乡镇 |
5 | 农业农村 | 行政确认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乡镇 |
三、行政检查(30项) | ||||
6 | 民政 | 行政检查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7 | 生态环境 | 行政检查 |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8 | 生态环境 | 行政检查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9 | 生态环境 | 行政检查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 乡镇 |
10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检查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11 | 住房城乡建设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12 | 交通运输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13 | 交通运输 | 行政检查 |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14 | 交通运输 | 行政检查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15 | 交通运输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 乡镇 |
16 | 水利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乡镇 |
17 | 水利 | 行政检查 |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 乡镇 |
18 | 水利 | 行政检查 |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 | 乡镇 |
19 | 水利 | 行政检查 |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乡镇 |
20 | 水利 | 行政检查 |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 乡镇 |
21 | 水利 | 行政检查 |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 乡镇 |
22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乡镇 |
23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24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 乡镇 |
25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26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27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乡镇 |
28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 乡镇 |
29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30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31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32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检查 | 乡镇 |
33 | 农业农村 | 行政检查 |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乡镇 |
34 | 林业和草原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检查 | 乡镇 |
35 | 文物 | 行政检查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乡镇 |
四、行政奖励(7项) | ||||
36 | 自然资源 | 行政奖励 |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 乡镇 |
37 | 生态环境 | 行政奖励 |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 乡镇 |
38 | 农业农村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 乡镇 |
39 | 应急管理 | 行政奖励 |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乡镇 |
40 | 林业和草原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乡镇 |
41 | 林业和草原 | 行政奖励 |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乡镇 |
42 | 林业和草原 | 行政奖励 |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 乡镇 |
五、其他行政权力(11项) | ||||
43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 乡镇 |
44 | 自然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 乡镇 |
45 | 住房城乡建设 | 其他行政权力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乡镇 |
46 | 交通运输 | 其他行政权力 |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 乡镇 |
47 | 农业农村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 乡镇 |
48 | 农业农村 | 其他行政权力 |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乡镇 |
49 | 农业农村 | 其他行政权力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 乡镇 |
50 | 农业农村 | 其他行政权力 |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 乡镇 |
51 | 市场监管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进行备案 | 乡镇 |
52 | 体育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乡镇 |
53 | 林业和草原 | 其他行政权力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乡镇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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