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叙府发〔2022〕13号
叙永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因叙永县龙凤镇卫生院用地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现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项目名称:叙永县龙凤镇卫生院用地项目
二、房屋征收目的:加快推进我县卫生医疗发展建设,满足全县人民不断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
三、房屋征收范围:东至321国道(产城大道),南至泸州烟叶仓储中心,西至隆黄铁路,北至石河(详见附件2)。
四、房屋征收部门: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叙永县龙凤镇人民政府。
六、征收补偿方案:《叙永县龙凤镇卫生院用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七、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10日。
八、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叙永县龙凤镇卫生院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2.龙凤镇卫生院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拟征收红线图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附件1
叙永县龙凤镇卫生院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卫生医疗发展建设,满足全县人民不断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和项目摸底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及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征收时间、签约期限
(一)房屋征收部门: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叙永县龙凤镇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目的:加快推进我县卫生医疗发展建设,
满足全县人民不断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
(四)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征收范围:东至321国道(产城大道),南至泸州烟叶仓储中心,西至隆黄铁路,北至石河(以拟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2.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范围约16851.13平方米,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户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966.53平方米,房屋性质为住宅,房屋结构为混合,土地获取方式为划拨工业等。
(五)征收时间:从本征收范围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至征收完毕止。
(六)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该项目被征收人自愿申请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即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以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或认定结果为准。
(二)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和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不予补偿。
四、征收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最高上浮30%进行补助奖励。即:第一天签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助奖励,第二天签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上浮20%给予补助奖励,第三天签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上浮10%给予补助奖励,超出签约期限不予补助奖励。
(二)征收人按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家补助费和1.5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主动交征收部门拆除的违章建筑,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五、其他补偿补助及相关事项
(一)搬家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6.00元,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二)搬迁期限:征收补偿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并腾空房屋交于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房屋产权人负责解除租赁关系,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于征收实施单位。
(三)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范围内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7.5元。
(四)水、电、气等设施凭有效证件按相关部门核定的现行价格进行结算,附属着物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保障措施
按照本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并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拒不搬迁的,或者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征收人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依法处理。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本方案由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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