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叙府办函〔2023〕55号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7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3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9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第九次党代会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和县委十四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确立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促进多种模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提高普惠托育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覆盖城乡、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全县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初步建立,托位总数达1600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2.9个,普惠托位占比达30%,建成二星级以上优质托育机构4个,普惠托育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底,全县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健全,托位总数达2450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4.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50%,建成二星级以上的优质服务托育机构8个,成功创建“全省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县”,普惠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规范性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普惠托育标准,逐年支持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机构。
(二)建立多元化、多层次普惠托育供给体系。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幼儿园和社区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1.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 ~ 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积极探索公立幼儿园托班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
2.支持企业举办普惠托育机构。落实国家、省、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普惠托育机构,为企业职工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空余托位可向社会开放。
3.鼓励事业单位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为主体,采取公办自营、公办民营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为单位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福利性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可向社会开放。
4.加强社区普惠托育建设与改造。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普惠托育服务配套设施。加强社区普惠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闲置土地等资源,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托育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托育机构合作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为社区育龄居民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
5.支持园区举办普惠托育。支持有条件的园区采取自建、联建、购买服务或与专业托育机构合作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为园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福利性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可向社会开放。
(三)建立支持普惠托育加快发展七项措施。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职责,设立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从2023年起至2025年,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普惠托育专项资金,用于本县普惠托育机构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一是建设补助。建设补助条件:获得省级托位补助项目的普惠托育机构,按照10000元/托位标准补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00元/托位,县级财政补助5000 元/托位。二是运营补助。对达到硬件、软件要求并经认定、考核合格的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分别按实际招托人数乳儿班500 元/月·人、托小大班300元/月·人标准给予运营补助。三是培训补贴。将普惠托育机构的育婴员、保育员等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对符合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应培尽培,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四是价格优惠。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21号)文件规定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给予“居民价格”优惠政策。五是租金减免。对租用国有资产性质场地用于开办普惠托育机构的,在租金方面可根据租用地所在区域及市场定价最高给予20%的优惠政策。六是用地保障。普惠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七是税收优惠。按照《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建立多方协同支持普惠托育三大平台。一是建立人才培养平台。鼓励在叙的职业学校探索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为托育事业长足发展培养充足的专业人才。探索建立“政医企校四方协同、职前职后一体化”的人才培养平台。二是建立照护服务平台。以县优生优育托育服务指导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为支撑,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抓手,建立“一对一”“多对一”婴幼儿专家与托育服务机构定点联系机制,坚持线上线下、集中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为普惠托育机构和婴幼儿家长提供婴幼儿照护免费咨询指导服务。三是建立行业监管平台。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乡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卫生健康、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将普惠托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充分发挥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促进普惠托育服务规范发展。鼓励采取提供场地、租金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托育服务、用人单位内设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将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予以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对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保险资金投资托育服务领域,承保托育服务责任保险。
(二)加强人才培养。依托在泸高校、职业院校等,加快培养高质量的托育专业师资队伍,提高托育服务能力和质量。对在托育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把托育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在托育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监测评估制度、食品安全制度,对托育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各乡镇要对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行业发展。县卫生健康局要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开展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完善托育服务信息平台系统,对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加强对托育机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为群众推送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科学育儿知识信息等。加强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婴幼儿健康动态管理。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专人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我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国有资产金融工作局、国家税务总局叙永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强化协作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动普惠托育试点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证照经营或设施条件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托育服务机构给予引导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坚决取缔。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工程,加大托育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2023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2.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责任清单
3.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职责清单
4.各乡(镇)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建设目标任务清单
附件1
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彭 羽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肖泓毅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代远强 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
张 娅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喻新春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成 员:叶顶鑫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何青云 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机关党委书记
马宗文 县政府教育总督学
张立洪 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 萍 县民政局副局长
谢先虎 县司法局机关党委书记
何 丹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正茂 县就业局局长
蒋跃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 宏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师小蕴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单 娟 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游 宇 县卫生健康局机关党委书记
张 杰 县应急局总工程师
张 霖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淡钰江 县统计局总经济师
张华君 县国有资产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张小林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 永 国家税务总局叙永县税务局副局长
刘 旭 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冯永强 县总工会副主席
周 珊 团县委副书记
孟 艳 县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张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自行替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 工作职责 | 具体事项 | 完成时间 | 责任单位(排在首位为牵头责任单位) |
1 | 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组织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落实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定价。加强儿童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打造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 根据川办发〔2021〕57号文件精神,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居民价格”政策和建立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指导价。 | 2023年6月 |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
负责普惠托育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工作。 | “十四五”期间 | |||
积极对接省市,争取儿童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资金投入。 | ||||
2 | 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完善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标准体系,提升婴幼儿用品制造业设计能力。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深度应用,促进托育用品制造数字化转型,鼓励共建托育产业合作园 | 在有条件的园区试点建立1所普惠托育机构。 | “十四五”期间
| 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在有条件的园区推广建立普惠托育机构。 | ||||
3 | 负责支持在叙职业学校根据需求和学校实际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支持在泸高校、职业院校积极探索与托育机构管理部门和托育机构通过“订单培养”方式共同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支持在泸高校、职业院校与托育机构共建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 开展幼儿园托班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园、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 | 2023年6月 | 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在有条件的教育园区开展普惠托育。 | “十四五”期间 | |||
建立“政医企校四方协同、职前职后四位一体”人才培养平台,探索“订单培养”方式,鼓励在叙职业学校结合实际积极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与托育机构共建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 “十四五”期间 | |||
4 | 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活动。 | 2023年12月 | 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有资产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开展专项排查。 | “十四五”期间 | |||
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 ||||
5 | 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 在有条件的社区,开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试点,叙永镇至少建成1个点(幼儿园开设托班不纳入计算范围)。 | 2024年12月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叙永镇人民政府 |
开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工作。 | “十四五”期间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
6 | 充分利用已纳入年初预算的财政资金和已制定的政策法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 设立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一次性补助、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普惠托育机构人员考取认证资格证书一次性补助等补助费。 | “十四五”期间 |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7 | 负责对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组织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十四五”期间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 |
8 | 负责探索利用教育、医疗、福利、商服等用地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的规划用地管理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予以保障。探索在居住用地出让时,将配套建设规划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要求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允许企业利用现有闲置的教育、医疗、福利、商服等用地,在符合相关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改造建设,用于发展托育服务机构。 |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给予土地划拨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予以保障。 | “十四五”期间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将配套建设规划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要求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
允许企业利用现有闲置的教育、医疗、福利、商服等用地,在符合相关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改造建设,用于发展托育服务机构。 | ||||
9 | 负责依法做好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的质量管理。强化对婴幼儿照护设施在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对后期改造的婴幼儿照护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优化街区路网结构,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育幼需求。 | 强化对婴幼儿照护设施在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 | “十四五”期间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对后期改造的婴幼儿照护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 ||||
10 | 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备案工作和有关业务衔接。负责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开展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负责新生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牵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 | 建立叙永县优生优育托育服务专家库。 | 202 3年6月 | 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统计局、县妇联等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
建立“一对一”“多对一”婴幼儿专家与托育服务机构结对照护服务平台。 | ||||
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 | “十四五”期间 | |||
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 | ||||
落实托育服务政策、实施备案登记工作,开展行业综合评估,组织健康保育等培训。 | ||||
11 | 支持国有企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 支持有条件的国企试点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 | “十四五”期间 | 县国有资产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支持国企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通过减免租金等方式,以公办民营等形式开办普惠托育机构。 | ||||
12 | 为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卫健部门实现共享。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 组织开展对托育服务机构食品安全及卫生监督检查。 | 2023年12月 | 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开展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工作。 | “十四五”期间 | |||
13 | 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 按政策对托育服务机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 “十四五”期间 | 国家税务总局叙永县税务局 |
14 | 积极支持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托育特色信贷产品,探索提供优惠利率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 “十四五”期间 | 县国有资产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15 | 负责推动已建会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政策宣传,积极发挥工会组织沟通协调作用,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特别是哺乳期女职工权益保护。各用人单位工会做好职工家庭情况摸底,并根据需求做好母婴设施建设。根据职工家庭情况摸底,有婴幼儿照护服务强烈需求的已建会用人单位,按职代会程序依法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 督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 “十四五”期间 | 县总工会、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产假、育儿假和男职工护理假。 | ||||
督促用人单位按需求做好母婴设施建设。 | ||||
16 | 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 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健康保健、科学养育等宣传教育活动。与妇幼保健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共同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 “十四五”期间 | 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县卫生健康局 |
17 | 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 指导成立叙永县优生优育托育服务指导中心 | 2023年6月 | 县卫生健康局 |
注:“工作职责”为《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20〕50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3号)中部门责任清单和职责
附件3
叙永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职责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 | 工作职责 |
1 | 县委编办 | 负责审批登记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 |
2 | 县发展改革局 | 1.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相关要求开展“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2.落实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
3 | 县经济商务 科学技术局 | 负责指导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推动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
4 | 县教育体育局 | 1.支持县内的职业学校根据需求和学校实际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 2.支持县内职业学校积极探索与托育机构管理部门和托育机构通过“订单培养”方式共同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3.支持县内职业学校与托育机构共建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
5 | 县公安局 | 负责监督指导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开展治安防范,全面配备监控报警系统,配齐保安人员。 |
6 | 县民政局 | 负责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
7 | 县司法局 | 按规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
8 | 县财政局 | 充分利用已制定的政策法规,对托育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从2023年起至2025年,县财政每年安排普惠托育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普惠托育试点工作。 |
9 |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负责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标准落实培训补贴、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
10 | 县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1.强化普惠托育机构用地保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非营利性普惠托育机构拟用地计划。 2.负责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3.负责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4.对普惠托育机构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公开出让方式予以保障。 5.探索在居住用地出让时,将配套建设规划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要求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6.允许企业利用现有闲置的教育、医疗、福利、商服等用地,在符合相关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改造建设,用于发展托育服务机构。 7.挖掘社区空余场所或共有用房,支持地方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托育服务。 |
11 | 县住房城乡 建设局 | 1.负责根据规划方案建设托育服务项目,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负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设施在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 3.负责对后期改造的婴幼儿照护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4.优化城区路网结构,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5.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育幼需求。 6.负责监督指导托育服务机构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 |
12 | 县文化广电 旅游局 | 负责全县托育服务宣传,促进普惠托育服务行业推广。 |
13 | 县卫生健康局 | 1.负责组织制定普惠托育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2.负责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的备案工作和有关业务衔接。 3.负责组建普惠托育服务专家库,开展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4.负责新生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 5.牵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14 | 县应急局 | 负责督促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普惠托育服务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
15 | 县市场监管局 | 1.负责积极为营利性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2.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监管,确保质量安全。按照法律规定加强托育服务机构食品、药品安全质量监管。 |
16 | 县统计局 | 负责组织实施托育服务行业以及人口、收入、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 |
17 | 县国有资产 金融工作局 | 1.负责挖掘国有企业空余场所或共有用房,支持指导国有企业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2.制定普惠托育机构租用国有资产场地优惠政策,在租金方面给予减免优惠。 3.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事件进行查处,严防托育服务领域非法集资。 |
18 | 园区管委会 | 采取自建、联建、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园区职工开展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向社会开放。 |
19 | 国家税务总局叙永县税务局 | 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20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根据《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托育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宣传,将验收合格的托育服务机构纳入消防双随机系统,对其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
21 | 县总工会 | 1.负责推动将托育服务纳入职工之家建设和企业提升职工生活品质试点工作,鼓励已建会且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指导落实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相关政策。 2.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政策宣传,积极发挥工会组织沟通协调作用,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各用人单位工会做好职工家庭情况摸底,并根据需求做好母婴设施建设。 |
22 | 团县委 | 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
23 | 县妇联 | 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
24 | 各乡镇 人民政府 | 按照目标任务,统筹推进辖区普惠托育试点各项工作。到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达 4.5个。
|
25 | 县优生优育 托育指导中心 | 1.建立“网格化包保指导”机制,引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全覆盖“一对一”结对服务,对婴幼儿开展医疗救治、预防保健、中医辨识、营养膳食等专业服务。 2.开设家长课堂和科学育儿知识讲座,促进家庭提升科学育儿的意识和能力,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照护知识、技能咨询和培训,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健康成长。 |
附件4
各乡(镇)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建设目标任务清单
乡(镇) | 2022年已建设 托位数 | 2023年建设 托位总数 | 2024年建设 托位总数 | 2025年建设 托位总数 |
全县 | 1204 | 1600 | 2000 | 2450 |
叙永镇 | 824 | 1060 | 1260 | 1710 |
江门镇 | 40 | 40 | 60 | 60 |
马岭镇 | 20 | 20 | 40 | 40 |
天池镇 | 20 | 20 | 20 | 20 |
水尾镇 | 0 | 20 | 40 | 40 |
两河镇 | 0 | 20 | 40 | 40 |
落卜镇 | 20 | 20 | 20 | 20 |
后山镇 | 20 | 20 | 40 | 40 |
分水镇 | 0 | 20 | 40 | 40 |
摩尼镇 | 40 | 40 | 60 | 60 |
乡(镇) | 2022年已建设 托位数 | 2023年建设 托位总数 | 2024年建设 托位总数 | 2025年建设 托位总数 |
赤水镇 | 40 | 40 | 40 | 40 |
观兴镇 | 0 | 20 | 20 | 20 |
正东镇 | 0 | 20 | 40 | 40 |
龙凤镇 | 60 | 60 | 60 | 60 |
麻城镇 | 20 | 20 | 40 | 40 |
向林镇 | 0 | 20 | 40 | 40 |
大石镇 | 20 | 20 | 20 | 20 |
黄坭镇 | 20 | 20 | 20 | 20 |
合乐苗族乡 | 20 | 20 | 20 | 20 |
白腊苗族乡 | 20 | 20 | 20 | 20 |
枧槽苗族乡 | 0 | 20 | 20 | 20 |
水潦彝族乡 | 20 | 20 | 20 | 20 |
石厢子彝族乡 | 0 | 20 | 20 | 20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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