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叙永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叙府办函〔2024〕24号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叙永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叙兴集团: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工作部署,有效化解房屋建筑重大安全风险,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叙永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叙永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1·19”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英才学校宿舍楼、“1·2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一临街商铺火灾等事故教训,防范我县房屋建筑重大安全风险,杜绝事故发生,守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深刻汲取两起重特大火灾等房屋建筑安全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主动作为、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我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底数,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对全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通过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房屋建筑质量、消防、燃气等安全隐患,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成立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组。
组 长:胡 翔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殷中文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阳明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立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钱 山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余 然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 员:张 宏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睿琳 县民宗局副局长
魏小勇 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罗 翼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宋 杨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李 强 县民政局副局长
范 洁 县司法局副局长
蒋跃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谢 莎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罗 刚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张 杰 县应急局总工程师
刘朝良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
丁元双 县国有资产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张小林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刘 旭 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
23个乡镇分管领导
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统筹、指导、协调全县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
三、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1.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
2.其他人员密集型场所房屋建筑,包括但不限于:民办学校、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群众性体育场馆、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民办养老和福利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场所、旅游单位场所等。
3.经营性自建房,按照《叙永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排查整治。
4.其他应当纳入排查整治的房屋建筑。
对上述房屋建筑开展排查整治时同步开展燃气、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内容
1.房屋主体安全方面。建筑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失养失修严重、主体承重结构破坏等存在质量和使用安全隐患房屋建筑;房屋结构改变、建筑面积改变、层数改变、地下空间变化的改扩建房屋;房屋主体结构有倾斜承重墙体、梁柱等部位有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地基有沉降、塌陷,房屋周边场地出现沉降、开裂以及其他存在主体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是否符合房屋主体安全,以专业鉴定结论为准。
针对建设年限不长,已通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的,以五方责任主体验收意见为准。
2.燃气安全方面。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安装室内燃气管道的房屋建筑;因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导致厨房用气环境改变造成不安全因素的经营性房屋建筑;未按规范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型用气场所;私拉乱接、擅自安装、改造、拆除燃气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影响燃气安全的房屋建筑。
3.消防安全方面。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缺少有效疏散通道,影响消防救援的房屋建筑;未按规定装备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因损坏、年久失修不能正常启用的房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建筑材料建设的房屋建筑;违规改建扩建,影响房屋安全间距和占用消防通道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的房屋建筑;其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
4.房屋建设手续方面。同步清理完善房屋建筑用地、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整治时间和步骤
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从2024年3月至2026年3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排查阶段。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底。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集中力量对全县房屋建筑开展集中排查,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房屋台账,第一时间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底。2024年6月底前完成2021以来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整改;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人员密集型场所房屋建筑,特别是民办学校、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群众性体育场馆、商业综合体、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民办养老和福利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场所、旅游单位场所等房屋建筑整改;2025年3月底前完成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类房屋建筑整改。
(三)持续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3月至2026年3月底。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开展“回头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问题不足,巩固整治成果,逐步形成房屋安全全链条监管机制,提升全县房屋建筑安全管理水平。
五、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规定严格落实属地乡镇党委政府排查整治第一责任。全面统筹协调辖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经费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行业房屋建筑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县民宗局:负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经济商务科学技术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督促商场、商务宾馆等商贸服务业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统筹指导对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不含学校)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派出所、警务室等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指导涉及旅馆业等特种行业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指导土地、规划相关手续的办理。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共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美术馆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所管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督促所管行业经营场所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国有资产金融工作局:负责督促指导县属监管企业所属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环卫设施用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房屋建筑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所属行业领域内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本方案中涉及的非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房屋建筑产权人和使用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开展排查整治。
六、工作要求
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先急后缓、分类处置原则,分段处理政府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其他类房屋建筑。
(一)针对未竣工验收问题,对有条件完善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办理,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无法完善竣工验收手续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公司进行鉴定或聘请具备专业职称的专家进行评定,形成结论清晰明确的意见或者报告,意见或者报告结论不合格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整改后再重新开展鉴定或评定工作直至质量合格。
(二)针对未消防验收或备案,对有条件完善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办理,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备案凭证或抽查结果通知;无法完善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形成结论清晰明确的意见或者报告,意见或者报告结论不合格的,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整改后再重新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对2019年5月30日(含)之前的项目,合格的意见或者报告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对2019年5月30日之后的项目,合格的意见或者报告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作为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的证明材料。
(三)各乡镇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行业监管主体职责,牵头负责属地内和行业内房屋安全隐患的整改和验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和督促,及时完成整改、评估或验收工作,并继续开展排查工作,避免漏排、错排,并积极督促属地内和行业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及时进行评估或完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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