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叙永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叙府办发〔2024〕6号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叙永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县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叙永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请本目录明确的承办单位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相关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起草决策草案,按时完成决策事项。
二、列入目录的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承办单位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各承办单位要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立项和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法定程序印证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编制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附件:叙永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附件
叙永县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类型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是否需要听证 | 是否涉密 | 备注 |
1 | 政策措施类 | 制定《叙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县发展改革局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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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政策措施类 | 制定《叙永县杆管线新建迁改实施办法》 | 县经济信息 科学技术局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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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策措施类 | 编制《叙永县推动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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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划类 | 编制《叙永县商贸物流中长期发展规划(2023-2035)》 | 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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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策措施类 | 叙永县全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县公安局 | 否 | 否 | 制定2025年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6 | 规划类 | 制定《叙永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否 | 否 | 已通过县政府常务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目前正在报批,尚未批复实施 |
7 | 规划类 | 制定《叙永县县城产城融合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叙永县摩尼分水山地康养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叙永县正东新能源新材料转型发展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叙永县赤水红色文旅发展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叙永县水尾森林康养旅游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叙永县江门农副产品加工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6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否 | 否 |
| |
8 | 政策措施类 | 修订片区还房指导价标准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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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政策措施类 | 制定关于遏制新增违法用地的通知 |
否 |
否 |
| |
10 | 政策措施类 | 修订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 是 | 否 | 已通过县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定,并已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目前尚未批复实施 | |
11 | 规划类 | 制定《叙永县城市更新建设规划(2023-2035年)》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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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策措施类 | 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县农业农村局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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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政策措施类 | 制定《叙永县品牌提升行动实施意见》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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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政策措施类 | 制定《叙永县促进康养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励措施》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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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政策措施类 | 制定《叙永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度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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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政策措施类 | 制定《叙永县暴雨洪涝应急处置预案(2024年修订)》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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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政策措施类 | 制定《叙永县地震应急预案(修订)》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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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规划类 | 编制《叙永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 | 县林业竹业局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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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政策措施类 | 《叙永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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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规划类 | 制定《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 叙永经济园区管委会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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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规划类 | 制定《叙永资源综合利用经济园区产业发展规划》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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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政策措施类 | 《叙永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泸州市叙永 生态环境局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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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注意事项:1.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以下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2.决策类型包括以下几类:(一)政策措施类;(二)规划类;(三)项目类;(四)其他。
3.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有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但未进入目录的,可向县司法局申请增加调整;已列入《目录》的事项,本年度未提交决策的,应作出“不再决策”或“顺延下个年度决策”的选择,并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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