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叙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1-16 11:35:27 【字体:

叙府办发〔2025〕2号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叙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叙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6日   

叙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6

2 组织指挥体系6

2.1 叙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6

2.2 叙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6

2.3 叙永县减灾救灾专家组7

3 灾害救助准备7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8

4.1 灾情信息报告8

4.2 灾情信息发布11

5 县级应急响应12

5.1 一级响应12

5.1.1  启动条件12

5.1.2  启动程序12

5.1.3  响应措施13

5.2  二级响应16

5.2.1  启动条件17

5.2.2  启动程序17

5.2.3  响应措施17

5.3  三级响应20

5.3.1  启动条件20

5.3.2  启动程序21

5.3.3  响应措施21

5.4  四级响应23

5.4.1  启动条件23

5.4.2  启动程序23

5.4.3  响应措施24

5.5 启动条件调整25

5.6响应联动25

5.7响应终止26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26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26

6.2 冬春救助27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28

7 保障措施30

7.1 资金保障30

7.2 物资保障31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32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32

7.5 人力资源保障33

7.6 社会动员保障33

7.7 科技保障34

7.8 宣传和培训35

8 附则35

8.1 责任与奖惩35

8.2 预案管理35

8.3 参照情形36

8.4 预案实施时间3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对四川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叙永县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或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叙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叙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叙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叙永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开展灾情研判、趋势分析、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叙永县减灾救灾专家组

县减灾救灾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救助政策、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竹业、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调运准备相关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各乡镇及相关涉灾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分别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事发地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地点、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受灾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分别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对造成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还应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4.1.2 灾情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每日8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接到灾情核报后2日内汇总、审核灾情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乡镇、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5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接报后,事发地乡镇应及时将灾情报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后立即分别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县应急管理局应按规定直接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报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规定报送。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6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7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完善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调查办法。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情况的,县政府或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局。

4.1.8 对于干旱灾害,受灾乡镇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9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灾情会商、核查核定、灾情通报等工作。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政府要主动通过报刊、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宣传、网信、文化旅游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以下分级标准关于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7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或15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根据灾情发展趋势,适时组织会商研判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参加,研究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看望慰问受灾群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发布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事发当日每2小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12小时内调运到位)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组织做好管养道路的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做好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交通运输保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5)投入救灾力量。县应急管理局迅速调派县内专业救援队伍,协调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财政局协调中央、省属及市属在叙企业、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县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警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乡镇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指导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县发展改革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城市街道应急供水工作。县水务局组织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损毁修复工作、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叙永县供电公司指导职责范围内电力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和灾后恢复重建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泸州市叙永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组织对灾区生态环境状况开展调查评估。

(10)开展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委统战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统筹开展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涉事乡镇和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1500间(或7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7.5%以上、10%以下,或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    (1)根据灾情发展趋势,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乡镇开展会商研判,分析灾区形势,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事发当日每2小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相关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12小时内调运到位)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要求组织做好管养道路的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做好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的交通运输保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县消防救援局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财政局协调中央、省属及市属在叙企业、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武警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协调测绘资质单位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隐患排查等工作。县财政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灾后新闻宣传工作,统筹开展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指导受灾乡镇和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县融媒体中心做好救灾宣传工作,宣传应急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救灾相关信息。

(9)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视情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上报。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5%以上7.5%以下,或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视情况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县消防救援局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财政局协调中央、省属及市属在叙企业、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武警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对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造成或经会商研判可能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2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5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5%以下,或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乡镇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救助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乡镇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地方受灾乡镇申请和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调拨机制,统筹安排相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乡镇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进行清算。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视情况紧急调拨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县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县消防救援局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财政局协调中央、省属及市属在叙企业、督促县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武警中队根据县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乡镇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乡镇通报,所涉及乡镇要立即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者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政府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乡镇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况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县、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等情况。

6.1.5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及慈善团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上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各乡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在每年10月15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保障。

6.2.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包括统筹研究制订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提供资金支持,明确救助标准等。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

发展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对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结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部署,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2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乡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各乡镇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核查。

6.3.4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和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市、县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谁响应,谁保障”的原则,由作出响应的县政府、乡镇保障有关应急经费。按照县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引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1县委、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县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乡镇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重特大灾害救灾救助等工作。

7.1.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县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乡镇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县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1.4 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5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依托县内资源建立县级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库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县、乡镇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经济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高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健全县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委、县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县委、县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推广应急减灾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加强应用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依法依规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符合奖励规定的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结合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演练,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乡镇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2.4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至少每年开展一次演练或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演练。

8.2.5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叙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叙府办函〔2022〕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叙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2.叙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 

附件1

 

叙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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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叙永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响应

等级

启动条件:某一个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表数据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审批人

死亡和失踪人口

(人)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需生活救助人口(万人)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户)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占农牧业人口比例

人口(万人)


一级

10以上

1以上

1500间或750户以上

10%以上

15以上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

二级

5以上,10以下

0.5以上,1以下

1000间或500户以上,

1500间或750户以下

7.5%-10%

10-15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

三级

2以上,5以下

0.2以上,

0.5以下

500间或200户以上,

1000间或500户以下

5%-7.5%

5-10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四级

1以上,2以下

0.1以上,

0.2以下

200间或100户以上,

500间或200户以下

2.5%-5%

2.5-5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启动条件

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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