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叙府发〔2021〕8 号
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我县组织对《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叙永县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叙府函〔2020〕300号)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第17届第94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叙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继续有效8件,失效4件,废止1件,废止部分条款2件,目录见《2021年叙永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表》(附件)。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的条款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因部分废止导致文件不便执行的,起草部门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文件修订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园区管委会在起草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2021年叙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表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2021年叙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表
序号 | 起草部门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日期 | 有效期 | 文件违规内容 | 违反规定 | 清理结果 |
1 | 县扶贫开发局 | 叙永县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 叙府办函〔2015〕179号 | 2015.12.28 | 2020.12.31 | 无 | 无 | 失效 |
2 | 县民政局 | 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鱼凫公园规划区内建坟造墓和私搭乱建的通告 | 叙府布〔2016〕4号 | 2016.2.27 | 2021.2.27 | 无 | 无 | 失效 |
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叙永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叙府办函〔2016〕9号 | 2016.2.1 | 2021.1.26 | 无 | 无 | 失效 |
4 | 县农业农村局 | 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畜禽集中屠宰严格检疫检验保障食品安全的通告 | 叙府布〔2016〕9号 | 2016.3.18 | 2021.3.18 | 无 | 无 | 失效 |
5 | 县国资金融局 | 叙永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 | 叙府办函〔2020〕71号 | 2020.9.29 | 未写有效期 | 一、《奖励制度》未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 | 一、《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需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 废止 |
6 | 县林业竹业局 | 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 叙府布〔2017〕21号 | 2017.7.20 | 2022.7.20 | 无 | 无 | 继续有效 |
7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叙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办法 | 叙府发〔2017〕12号 | 2017.10.22 | 2022.10.20 | 无 | 无 | 继续有效 |
8 | 县卫生健康局 |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叙永县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叙府办函〔2017〕163号 | 2017.11.14 | 2022.11.14 | 无 | 无 | 继续有效 |
9 | 县民政局 | 关于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 | 叙府办函〔2018〕47号 | 2018.5.9 | 2023.3.31 | 无 | 无 | 继续有效 |
10 | 县农业农村局 |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叙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叙府办函〔2018〕117号 | 2018.9.10 | 2023.9.10 | 无 | 无 | 继续有效 |
11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叙府发〔2019〕4号 | 2019.4.28 | 2024.5.26 | 正文中第三条下:2.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每年命名一批本地建筑龙头、骨干企业。上年度建筑产业总产值达2亿元、5000万元,且企业在县内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命名为“叙永县建筑龙头企业”、“叙永县建筑骨干企业”。对上年度建筑产业总产值达2000万元且在县内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列入县级重点扶持对象。 |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 1.废止正文中第三条下2、3、9、10、18款以及附件2《叙永县建筑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下(一)、(四)、(五)项; |
12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叙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 叙府发〔2020〕7号 | 2020.11.30 | 2023.1.1 | 无 | 无 | 继续有效 |
13 | 县林业竹业局 | 叙永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 叙府发〔2021〕2号 | 2021.1.10 | 2022.1.10 | 无 | 无 | 继续有效 |
14 | 县水务局 | 叙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 叙府发〔2021〕3号 | 2021.3.26 | 2024.4.26 | 1.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供水效益,保证工程安全、持久运行,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 1.删除第一条中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废止第十四条 |
15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叙永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 叙府发〔2021〕5号 | 2021.4.29 | 2026.6.1 | 无 | 无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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