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来源: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9-27 18:00:07 【字体:

叙府发〔20218


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园区管委会: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我县组织对《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叙永县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叙府函〔2020300号)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2020111日至2021831日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17届第94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叙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确定继续有效8件,失效4件,废止1废止部分条款2,目录见2021年叙永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表(附件)。

二、自本通发布之日起,失效、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废止的条款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因部分废止导致文件不便执行的,起草部门应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文件修订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园区管委会在起草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2021年叙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1927


附件

2021年叙永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表

序号

起草部门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日期

有效期

文件违规内容

违反规定

清理结果

1

县扶贫开发局

叙永县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叙府办函〔2015〕179号

2015.12.28

2020.12.31

失效

2

县民政局

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鱼凫公园规划区内建坟造墓和私搭乱建的通告

叙府布〔2016〕4号

2016.2.27

2021.2.27

失效

3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叙永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叙府办函〔2016〕9号

2016.2.1

2021.1.26

失效

4

县农业农村局

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畜禽集中屠宰严格检疫检验保障食品安全的通告

叙府布〔2016〕9号

2016.3.18

2021.3.18

失效

5

县国资金融局

叙永县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

叙府办函〔2020〕71号

2020.9.29

未写有效期

一、《奖励制度》未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
二、《奖励制度》第十三条规定“举报奖励部门应依法未举报人保密。除法定情形外,举报和奖励有关情况一律不得公开”
三、《奖励制度》规定“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需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二、《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7号)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废止

6

县林业竹业局

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告

叙府布〔2017〕21号

2017.7.20

2022.7.20

继续有效

7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叙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办法

叙府发〔2017〕12号

2017.10.22

2022.10.20

继续有效

8

县卫生健康局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叙永县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叙府办函〔2017〕163号

2017.11.14

2022.11.14

继续有效

9

县民政局

关于免除城乡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

叙府办函〔2018〕47

2018.5.9

2023.3.31

继续有效

10

县农业农村局

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叙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叙府办函〔2018〕117

2018.9.10

2023.9.10

继续有效

11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叙府发〔2019〕4号

2019.4.28

2024.5.26

正文中第三条下:2.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每年命名一批本地建筑龙头、骨干企业。上年度建筑产业总产值达2亿元、5000万元,且企业在县内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由县政府分别命名为“叙永县建筑龙头企业”、“叙永县建筑骨干企业”。对上年度建筑产业总产值达2000万元且在县内缴纳税收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列入县级重点扶持对象。
3.鼓励企业落户叙永。县外建筑企业总部注册落户于叙永,注册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对企业落户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采取“特事特办、灵活变通”的原则予以解决。
9.鼓励引进新办企业。对迁入我县落户注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迁入的或新办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迁入的或新办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县落户注册的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产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迁入的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产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迁入的初等级资质或新办注册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产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同级资质等级晋升的奖励,且5年不得迁出,如5年内迁出,奖励须全额退回。
10.鼓励企业引进人才。凡从县外转入我县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给予引进企业2万元/人的奖励。凡转入我县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给予引进企业4万元/人的奖励。(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人员数量必须超过基本标准人数情况下方可奖励)。对取得全国注册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规划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县内成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室并开展业务达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5年不得转移迁出注册,如5年内转移迁出注册,奖励须全额退回。
18.强化工程竣工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款结算、清算机制,加快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算进度,缩短结算时间,减少企业的滞留资金。加强和规范工程款结算,防止工程款久拖不结。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发包方的结算送审应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程序到位、资料齐备,尤其是工程量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五、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产业企业,扶持发展按季度结算兑现。
附件2《叙永县建筑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一)建筑企业在县外承建工程,根据对县财政收入贡献安排“建筑产业发展扶持基金”补助,对县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按贡献金额的45%用于建筑企业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建筑产业发展扶持;对县财政收入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贡献金额的60%用于建筑企业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建筑产业发展扶持。
(四)鼓励引进、新办企业。对迁入我县落户注册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迁入的或新办注册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迁入的或新办注册的建筑劳务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县落户注册的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产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其中,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迁入的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产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迁入的初等级资质或新办注册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建筑产业中介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同级资质等级晋升的奖励,且5年不得迁出,如5年内迁出,奖励须全额退回。
(五)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人才。凡从县外转入我县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给予引进企业2万元/人的奖励。凡转入我县的注册城市规划师给予引进企业4万元/人的奖励。对取得全国注册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规划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县内成立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室并开展业务达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人员数量必须超过基本标准人数情况下方可奖励,且5年不得转移迁出注册,如5年内转移迁出注册,奖励须全额退回。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2.《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1.废止正文中第三条下2、3、9、10、18款以及附件2《叙永县建筑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下(一)、(四)、(五)项;
2.废止正文附则中(一)“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

12

县发展和改革局

叙永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及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叙府发〔2020〕7号

2020.11.30

2023.1.1

继续有效

13

县林业竹业局

叙永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

叙府发〔2021〕2号

2021.1.10

2022.1.10

继续有效

14

县水务局

叙永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叙府发〔2021〕3号

2021.3.26

2024.4.26

1.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工程供水效益,保证工程安全、持久运行,根据《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十四条: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千人”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水务局备案;“千人”规模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务局审批。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被废止;
2.《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镇供水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删除第一条中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废止第十四条

15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叙永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叙府发〔2021〕5号

2021.4.29

2026.6.1

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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